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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公卫服务经费预拨应不低于70%

|0·2010-10-27 15:05:41浏览0 收藏0

  本报讯 (记者曹 政)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且预拨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70%。10月26日,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尽快落实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总额的70%。

  通知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次~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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