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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许锐钗)近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至2012年年底,在全省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该省要求,各地要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村卫生所人员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将村卫生所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该省要求,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一所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所,逐步实行由政府或集体办所,其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业人员应达到法律条例规定的条件,且必须进行公开选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镇的乡村医生,且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村卫生所处方、诊疗日志、药品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所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该省提出,凡已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优先作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津贴和绩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