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7〕14号
各市州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0号公告和2007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2007年4月10日―4月25日。
(二)长沙、株洲、湘潭、常德、怀化、湘西自治州考点,2007年3月25日―4月7日,开始网上报名。在以上6个市州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试用)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4月10日―4月25日持报名表(网报时本人填写后打印)和其它报名资料到相应考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办公室确认的考生,网上报名无效。
二、报名地点
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三、报名资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等文件为依据。同时,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
www.moh.gov.cn)和湖南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网站(www.神州医师.cn)查询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四、考试日期与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2007年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2007年9月22日、23日两天;执业助理医师2007年9月22日一天。具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五、考务工作要求
(一)加强保密管理
1、各考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6]405号)要求,加强保密室建设及保密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2、省考区办公室将为各考点保密室配备红外线监视器,以加强考点保密室的硬件建设。4月中旬,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考点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达到“保密室建设标准”的考点,由检查单位联合颁发合格证;对不能“达标”的考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考点,将取消其组考资格。
(二)严审报名资格
1、考区及各考点报名资格审核人员,要认真学习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熟练掌握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提高识别假文凭、假身份证、假医师资格证、假医师执业证的能力。
2、考生报考除提供本人毕业证原件外,还应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或在报名现场查询、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提供的学历证明。
3、考区为每个考点办公室配发“身份证鉴别仪”1台,严查持假身份证报考和参加考试者。
4、考点初审和考区复审时查出的假文凭等报考资料,一律没收,并记录作假考生的有关信息,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肃考风考纪
1、提高执法考试意识。医师资格考试是执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者和主考、巡考、考官、监考员等都是考试的执法人员。在资格审核和考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医师法》和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否则,均视为渎职,考区将继续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加大考场监控力度。考区将为各考点配发“隐形耳机探测器”,严查利用隐形耳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各考点要利用电子监控、手机探测狗、身份证鉴别仪等多种技术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考试作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3、规范考试行为。凡参与组考的考官、监考员等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必须与考点责任人签订《医师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及《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责任书》(附件1、2);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签订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附件3)。
(四)提高考务管理质量
1、各考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务管理评估标准》和《考试基地建设标准》,结合考区《考务工作评比方案》实施考务管理和加强考试基地建设。
2、考区要认真按照上述《标准》、《方案》及《关于修改湖南考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评比方案的通知》(湘医考办[2007]2号)等有关规定,按考区办公室近几年形成的考核办法,对各考点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3、各考点要按照《湖南考区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4),按质、按时完成全省2007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任务。
(五)做好考务管理调整工作
1、从2007年起,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前,其资格考核的报名资格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2、从2007年开始,将允许具备条件的、持中国台湾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中国台湾永久居民报考医师资格。
3、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从2007年起,对被取消一年以上(含一年)考试成绩及考试资格的违纪考生,由监考员、巡考员、考点办公室确认后,最后由省卫生厅发文通报;被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和成绩的违纪考生,由各市州(考点)通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