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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卫生厅关于05医师考试报考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有关部门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考点:

为做好2005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2005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2003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1999年8月31日前中等医学专业毕业,2000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符合鄂卫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参加考试未合格者,今年可继续报名参加考试。今后不再受理新的报考申请。    

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不受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参加成人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人员的报考申请。

七、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及2003年有关文件。

八、不予报考情形继续执行卫医发〔2001〕第127号文件第十六条第1、2、3、4、6款有关规定。

湖北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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