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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五大亮点解读

环球网校·2021-08-23 16:44:04浏览565 收藏282
摘要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医师法》”)。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7章67条,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新《医师法》五大亮点解读”相关内容!速览~
新《医师法》五大亮点解读

历经三次意见稿审议后,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医师法》”)。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新《医师法》在1998年发布、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基础上新增了1个章节19个条款。我们梳理了新《医师法》较《执业医师法》的五大变化亮点进行分析解读,供读者参考:

一、强化医师执业安全保障,“保障措施”新增成章

1)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近年来,“伤医”“医闹”事件频发。2020年1月,眼科医生陶勇出诊时被其患者追砍致左手神经断裂,2021年该案宣判,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医师法》针对此类恶性事件、进一步强化对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总则第3条明确强调,“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新《医师法》第49条增加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类似的规定和保障其实之前立法中就早有渊源,原《侵权责任法》第64条 [1] 就有相关规定,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第1228条 [2]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本次《医师法》与《民法典》的新增表述在立法意图上我们理解是类似的,均着重于强调医生个人的人身及人格权益。

为贯彻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工作,新《医师法》还对于政府及医疗机构提出了安保要求,第49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同条第2款还要求医疗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此外,为化解医患矛盾,新《医师法》第52条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的制度,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此前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7条 [3] 就有过类似的制度要求,但当时法条的表述仅为“鼓励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未施加法定义务。关于患者的医疗意外保险产品,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已有详细规定。

2) “保障措施”新增成章

新《医师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强调所有医师均应获取合理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 ;对于有突出工作表现或从事特殊工作岗位的医生可以按相关规定给予津贴、表彰、奖励等多种措施。此外,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5] 。

具体而言,针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要求给予适当的津贴;对于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要求给予津贴、补贴政策外,还明确此类医生可以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6] 新冠疫情背景下,对于“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生,也明确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为鼓励创新发展,有突出创新能力,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医生,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7] 。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明确医师执业规则

1) 超说明书用药问题入法,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新《医师法》第29条第一次以立法回应实践中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明确“按照说明书合理、安全用药”是原则,但“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临床上并不少见。本次新《医师法》实质上是对于超说明书用药提出了诊疗规范及程序规范的双重要求:诊疗规范上,只有“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方可被采用。我们理解,所谓“具有循证医学证据”可能可以具体为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及临床诊疗指南。而程序规范上,则要求医师获得明确知情同意,并由医院内部审核。 [8] 以往实践案例中,就有法院 [9] 认为,即便是实际符合临床诊疗习惯的超说明书用药,如果不满足程序的要求,仍有可能酌定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提醒医疗机构及医生的是,虽然此条赋予了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但超说明书用药不代表可以不用遵守一般诊疗规范,例如,病历书写规范、对病史的必要审查等,医师仍应当遵守。

2) 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新《医师法》第24条第2款 [10] 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并在第56条 [11] 明确相应行政罚则。以往对于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仅要求经亲自诊查、调查,因此实践中不乏买卖虚假病假条、夸大疾病诊断使患者获得更多伤残或工伤赔偿的情况出现。此次立法对于医学证明文件的内容真实性提出要求,医师不仅应当亲自诊查,还应当为自己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内容负责。

此外,新《医师法》第31条新增医师“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规定,并在第56条 [12] 明确行政罚则。《民法典》第122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民法典》的规定提供了民事赔偿的依据。

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471号)中就曾提出:“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2021年4月6日,国家卫健委牵头发布《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查处“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实践中与“不必要的检查”联系比较紧密的是商业贿赂行为。医生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诱因往往是由于某些医院将医生的收入与科室医疗费收入相挂钩,导致医生为获得“业绩奖金”而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行为。为避免商业贿赂的风险,建议医院将医生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患者满意度等作为医生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3) 其他新增规范与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第15条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在第57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从2009年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现已失效)开始,国家卫健委陆续发布《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通知,鼓励医生多点执业。2017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多点执业的注册流程,但对于如果不办理多点执业进行诊疗服务会有什么处罚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新《医师法》明确了这一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还新增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以及“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等情形下的相关罚则,进一步完善了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三、明确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予以免责

2021年8月19日中国医师节时,央视新闻发布名为“他们救人的战场不止在医院”的视频,致敬郑州洪水中跪地6小时拯救十余人的医生,湖南5分钟攀爬13米高台救人、克服恐高的医生等各种在公共场所参与救治的医务工作者们。医生在公共场所参与救治有利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同时,为保障“事后反咬”、医生救人遭索赔的极端案例发生,此次新《医师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医生“放心救人”。

此条规定与《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相一致,都要求3个要件:救助情形的紧急性、救助行为的自愿性、以及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 [13]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法条的法律效果上而言,属于免责事由,而非单单减责事由,至于救助过程中医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均非考量要件。

四、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2021年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医师法》草案三审稿时,有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增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用现代科技弥补基层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14] 。

因此,本次《医师法》第30条新增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通过鼓励远程医疗服务的方式,推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使北上广深等拥有优质医生资源的地区及医疗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处在资源不足地区的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此外,新《医师法》还强调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第15条新增规定,“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第39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41条增加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第46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第47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且明确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五、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广中医的运用

实践中医疗机构常有中西医结合的需求,例如一些医疗机构拟安排经培训考核后的中医参与肿瘤内科、化疗等工作,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本次新《医师法》第14条就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为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同条款还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之前,就有法院判决 [15] 认为,“不能简单将中医医师采用传统中医以外的方法诊治疾病等同于超出中医专业和诊疗科目”,新《医师法》此条款进一步为类似案例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

[1] 《侵权责任法》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民法典》第1228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7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4] 新《医师法》第51条

[5] 新《医师法》第50条

[6] 新《医师法》第44条

[7] 新《医师法》第48条

[8] 新《医师法》第29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9] (2018)鄂01民终3284号

[10] 新《医师法》第24条第2款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 新《医师法》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2] 新《医师法》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1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

[14] 来源:中国人大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医师法草案三审稿建议表决通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718efd9a00e14b2997c7d6842ad3ebd2.shtml.

[15] (2020)津01行终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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