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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五)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六)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或者擅自离岗;
(十)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十一)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并且在第五十三条又强调,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而第五十四条又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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