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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 具体事项
(一)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
1、申请条件: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申请审核表》3份(由机构端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打印);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上,1张用于执业证书办理);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附件1);
(4)、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临床类别市中心医院、中医类别市中医医院、口腔类别市口腔医院、公共卫生类别市疾控中心);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除提交以上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二)事项名称:医师执业变更(含中医)
1、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附件1);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申请审核表》3份(由机构端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打印);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上);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附件1);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变更执业范围的须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研究生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三)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销(含中医)
1、申请条件: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相应证明文件:死亡;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未参加定期考核的证明文件。
(四)事项名称:医师执业证书信息更正
1、申请条件:对于医师执业信息有误,与全国医师联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或与医师资格证书不一致的,应核实信息后对符合信息更改条件的完成网上信息更改,换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证书。
2、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2份(附件2);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近6个月内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执业证书办理);
(5)、要求更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事项名称:医师执业证书补办(丢失或损坏)
1、申请条件:《医师执业证书》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证补发申请表》2份;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声明作废(注明姓名、执业地点、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报刊原件2份;
(3)、个人补办申请(说明医师执业证遗失原因),单位盖章;
(4)、近6个月内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执业证书办理);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附件1);
(7)、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
三、 办理流程
1、个人在在国家卫健委网站(http://www.nhc.gov.cn/)右下角“国家卫健委电子化注册系统”内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在个人端业务申请栏下点击相应业务,填写对应业务的申请审核表并保存信息。
2、系统提交至拟执业机构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端,由机构端审批通过后,打印对应业务的申请审核表,由拟执业机构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拟执业机构单位公章,粘贴个人照片,携带对应业务的资料在市局专技科办理。
四、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 咨询电话:0917-3262526
七、 办理地点: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专技管理科(行政中心6号楼B座202室)
八、 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 14:00-17:00
九、 收费标准:免费。
附件1:《医师执业聘用证明》(没有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时可以用)
附件2:《执业医师证书信息修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