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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原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市卫计委《关于开展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锡卫医〔2018〕99号),现将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根据市卫计委统一安排,我区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已完成2015—2016年度定期考核和2016年首次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我市注册在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含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执业医师”)。2017年首次获得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师不参加本次考核。多地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参加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医师定期考核,多地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17—2018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规定,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后报相关考核机构复核。
四、考核方式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要求,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适用于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均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及离、退休后继续执业,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2017—2018年期间被考核医师已参加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三)不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条件、晋升职称以来未满2年,自有考核不合格记录以来未满4年的医师应执行一般程序。
(四)多点执业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各执业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五)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及其它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应当由受援机构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纳入其相应考核内容。
五、考核机构
1.上一周期已确定的考核机构(提前考核机构)由我局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审批,同时我局拟确定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中医院、滨湖区医师协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培训机构。
2.新增考核机构应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审核后报市卫计委批准。考核机构具体标准应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中有关考核机构的条件、资质等要求,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3.各考核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及制度,完善流程,成立考核委员会。
六、考核实施
1.考核申报:执业机构确认本单位个人信息后提交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医师提交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考核申请,执业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填写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表(附件11-12,留存),在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3或4)中签署评定意见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试: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统一命题进行考核。
3.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提供本人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基本内容包括: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情况;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职业道德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七、工作要求
1.无考核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考核机构负责考核。
2.各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30日向所辖范围内的医师公告考核时间、考核程序;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公示考核结果。对无故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按照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3.考核结束后,各考核机构填写考核结果登记表和汇总表(附件5—8),于2018年12月23日前统一交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教科。
4.各执业机构统一收集本单位《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注册机关(无锡市市级登记注册的医师, 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审核盖章)在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信息库。
5.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将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变更注册地点需提前进行定期考核的,应当填写《无锡市医师提前定期考核申请表》(附件9),并由其原执业机构和考核机构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考核,提前考核的日期为本考核周期结束后至变更之日。
7.各考核机构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并组织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8.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科联系,联系电话:81878790。
附件:1.滨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滨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老师组
3.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医疗机构医师)
4.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公共卫生单位医师)
5.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结果登记表
6.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登记表
7.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汇总表
8.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汇总表
9.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10.无锡市医师提前定期考核申请表
11.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
12.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