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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苏州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卫医〔2008〕25号)及《常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常卫医[2010]16号)的精神,我市将开展2017—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为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注:未完成电子注册医师无法完成定期考核)。办理多地点执业的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的医师定期考核,如在第二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第二地点执业机构有义务反馈到第一地点。办理试用期备案的医师,应参加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如在试用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试用单位有义务反馈到原机构。
二、考核机构及具体委托分工
根据苏卫计医政便〔2018〕93号文精神,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三院、市五院、梅李人民医院、支塘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为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各机构除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外,承担我委委托的其他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具体委托分工:市一院负责市血站、练塘、冶塘、东张、浒浦、碧溪、吴市、莫城、辛庄、杨园、张桥、大义、王庄、度假区等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市二院负责市医疗急救站、沙家浜、唐市、藕渠、董浜、徐市、古里、淼泉、白茆等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市中医院负责市妇保所、海虞、福山、周行、兴隆、谢桥、服装城、东南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全市民营医疗机构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市五院负责全市厂矿企业和学校等单位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梅李医院负责珍门、赵市等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支塘医院负责任阳、何市等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的考核;市疾控中心负责市卫监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公卫医师的考核。其他单位报市卫计委后由卫计委直接委托考核机构考核。
三、考核时间
2018年11月初开始,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医师参加本期医师定期考核,及时向指定考核机构申报考核人员名单,同时填写、报送《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名单汇总表》和《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明细表》(见附件3);考核机构对本单位医师及不具备考核资质机构的医师及时进行考核,12月底完成考核和汇总工作并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上报我委医政科;我委将本地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上报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申报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各考核机构将统一安排一般程序业务水平测试,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等多方面。
五、考核办法
(一)医师定期考核应与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机构和不具考核资质的机构均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记录医师平时的执业活动状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参加医师定期考核者均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3)。
(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评定,评定结果填写到考核表中,加盖公章后送考核机构复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考核周期内获得常熟市政府以上、苏州市部门以上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获得常熟市级以上医学成果奖,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取得副高职称以上,在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采用简易程序:
1.在本考核周期内,五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
2.在本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在本考核周期内,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二次以上合格的。
4.在本考核周期内,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实践技术操作考核,二次以上合格的。
(六)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本周期考核中执行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在下一周期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七)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除个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外,要对其业务水平进行测试,本周期考核统一采用以下形式:卫生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闭卷考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由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填写在考核表中并加盖考核机构公章,签署最后考核意见,交给医师所在单位,存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档案。考核机构将各单位考核人员的考核情况汇总上报到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综合信息-录入考核数据,录入本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同时提交相应纸质考核材料。不具备医师定期考核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综合信息-录入考核数据,录入本单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的同时,在该系统中选择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提交相应纸质考核材料。
六、考核不合格情形及处理办法
(一)考核不合格情形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试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视为不合格。
2.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3.有《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4.按照苏州市卫生局规定,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具有下列一种情形的,所在机构或考核机构可认定不合格:(1)医疗事故鉴定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以上的;(2)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3)违反诊疗常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4)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的;(5)按照《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
(二)考核不合格人员处理办法:
暂停执业3-6个月,并接受市卫计委组织的统一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