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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围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二、提交的材料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接收档案证明(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通过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还需提供1998年6月26日前医学专业任职资格命令复印件2分(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5.6个月内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1.根据医师实际情况,按《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要求,报县、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2.各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将材料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考试培训中心(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99号,联系电话:0311-85989582),转业到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直接报送。
3.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将有关材料和信息上报至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医疗处审核后,制作地方《医师资格证书》下发至相关市或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四、注意事项
1.确定《医师资格证书》非军地两用《医师资格证书》。
鉴别方法:(1)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号一栏,军地两用医师资格证书为医师的身份证号,军队医师资格证书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编码;(2)通过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军地两用医师资格证书的证书编码前四位为1998,军队医师资格证书为1999。
如医师所持《医师资格证书》为军地两用资格证书,无需再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如涉及注册变更等事项,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
2.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到我省辖区内的医师,移交到外省的医师不予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