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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委托受理部门:广西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
三、依据
国家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厅《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四、受理范围
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广西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五、程序
申请人在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或者从广西卫生信息网医学考试栏目上下载《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向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受理→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合格→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六、需提交的资料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所有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排列,各种证明和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于原件完全一致,由验证原件部门加盖公章。
3、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八、办证咨询地址及电话: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族大道办公区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卫生人才科507室,0771—280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