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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申请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但申请人(签字)必须手写);
2.医师资格证书(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注册信息系统能核实医师资格信息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居中竖排复印于A4纸上,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真实有效,复印件1份);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1份);
6.照片2张(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7.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 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当提交)。
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申请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申请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但申请人(签字)必须手写);
2.医师执业证书(提交原件,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副本,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与其拟执业机构签订的医师多机构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1份);
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申请条件:
市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申请多机构备案的。
申请材料:
1.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提供原件1份,按《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首页填表说明填写);
2.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拟执业机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与其拟执业机构签订的医师多机构执业劳务协议(提供原件1份);
5.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提供原件1份)。
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