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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萧山区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公布,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各单位需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具体通知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关于做好萧山区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萧山区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萧山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因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萧山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高锦耀
副主任:毛建勋
委 员:徐忠明、宋 瑜、章桂素、边 超、黄稷钦、严彬彬、沈 莹、高关法、戚顺庆、杨威斌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医政科,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周期
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各单位需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的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四、考核机构
(一)条件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可以向区卫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经区卫计局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一周期有九家单位已通过审核,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请各考核机构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承担医师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承担工作如下:
(一)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城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蜀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闻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皮肤病医院、萧山区湘湖康复医院、区计生指导站、萧山区医学咨询门诊部的医师考核工作;
(二)区第二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瓜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瓜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坎山分中心、瓜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山分中心、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益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区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临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四)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楼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上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戴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五)区中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新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衙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六)萧山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北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七)区疾控中心承担本单位的医师考核工作;
(八)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协会承担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
(九)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承担各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的医师考核工作;
(十)村卫生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五、考核结果管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各机构直接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区卫计局,我局对辖区内机构录入结果进行确认。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各考核机构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我局申领防伪标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规范考核
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
(三)强化管理,加强督查
我局将强化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各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7),于2017年10月23日前报送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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