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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印发,详细内容请参见环球网校分享“医改: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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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按照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重点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健康保障。2017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
1.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政策措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政策措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2017年7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8.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9.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0.加强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1.药品购销信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2.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国资委负责)
14.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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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5.加强指导,在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6.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县域医疗共同体试点推行医保费用“总额管理、结余奖励”机制。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疗联合体;县域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县域医疗共同体。鼓励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探索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2017年底前,11个设区的市至少分别建成一个成效显著的医疗联合体,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7.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激励机制和医保等配套政策,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不低于15%的医院老师号、预约挂号,优先安排住院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适当放宽基层用药目录,对于签约人群,赋予家庭医生开具长处方权利,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全省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8.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引导居民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落实好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转诊原则,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模式的建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9.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水平。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实现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1.指导市、县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2.继续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23.对省直公立医院开展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考核成绩与政府补助、医院等级评审、薪酬分配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24.所有公立医院2017年8月底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5.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和检查等现象,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前四批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2017年底前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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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面推开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并实现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提升能够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7.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8.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负责)
29.深化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根据编制改革试点开展情况,适时总结推广。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起在公立医院探索开展院长年薪制。(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30.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量化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各地要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把公立医院控费情况与院长绩效考核、医务人员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1.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进行重点跟踪监控。(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2.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3.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区分不同情况,调整完善基本医保支付项目,扩大用药保障范围,探索将技术适宜、费用合理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直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在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总额控制基础上,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5.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底前各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6.持续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推进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充分发挥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督制约作用。推动国家价格谈判药品试点政策落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7.扩大临床路径范围,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组织实施诊疗合理性评价和处方点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8.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工作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保监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39.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报销。推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河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0.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力争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普通门诊的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落实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河北保监局、省残联分别负责)
41.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全产业链质量追溯体系,提升河北省药企仿制药质量。积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提升药品研发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制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2.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探索开展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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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启动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的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4.探索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加强人才培养。从培养的供给侧和使用激励两个方面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继续实施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7年计划招生助理全科医生500人,实施转岗培训200人。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7.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健康促进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8.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9.加强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善医疗机构交换体系,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加大社会保障卡和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力度,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医保平台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0.推进医疗卫生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重大专项创新突破,促进医学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力度,促进优秀、成熟、适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及时向基层“下沉”。(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1.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承接京津优质医疗资源转移。坚持“开放办院、合作办院”,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推动“院院”联合、引进优势专科、开展共建共管。推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共享信息、互认资质。对首批开展京津冀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的试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质控检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2.继续推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力争5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通道。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53.继续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完善质控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4.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一名党政负责同志直接分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医改工作。(省医改办负责)
55.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和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形式,做好医改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及群众就医感受,主动引导舆论,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56.加强改革监测和督查考核,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进行调度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及问责,以保证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医改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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