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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环球网校·2016-10-12 16:46:56浏览161 收藏48
摘要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医师资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06版)》)基础上,起草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14版)》)。环球网校分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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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06版)》)基础上,起草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14版)》),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规定(2006版)》印发执行后,原卫生部医政司于2008年印发《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对《规定(2006版)》进行了修订。随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规定(2006版)》和2008年修订的内容不能完全指导各地复杂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鉴于此,原卫生部医考办分别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召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会议,搜集各地情况,指导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原卫生部医考办于2011年末起开始修订《规定(2006版)》(含2008年修订内容),并形成了2012年版,后因与教育部门对2012年版修订内容的部分学历审核内容存在一定分歧,未能形成文件印发执行。

  2014年1月17日,医考办在汇集《规定(2006版)》、2008年修订内容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卫生计生和教育方面老师意见基础上,召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科教司和法制司,教育部高教司、研究生司和职成司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召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会,审议报名资格规定文件。会后形成修订稿。并立即征求上述单位和各考区意见。

  2014年2月17日,医考办在汇总以上相关单位和考区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上述单位和7个考生规模较大的考区代表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稿)》审订会,会上各单位代表对报名资格规定达成了统一意见。医考办会后整理清稿后再次请相关单位对清稿件进行确认,形成《规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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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改具体内容

  (一)《规定(2014版)》,对《规定(2006版)》的22条内容进行梳理归类后为9条。《规定(2014版)》对试用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有效身份证件、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进行具体界定,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2014版)》相对于《规定(2006版)》,内容更加完善,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

  (二)《规定(2014版)》的核心内容是学历审核。将《规定(2006版)》中散在各条目中的学历审核内容按照不同学历层次以及不同类型划分归并成一章,按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等不同学历层次分别表述,并将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国外学历在学历审核这一章分别单独列款陈述。学历审核内容全部经过教育部相关司局审核。

  (三)《规定(2014版)》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修改为《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同时根据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需要,增加《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和《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四)《规定(2014版)》较《规定(2006年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规定(2014版)》第一条对应《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明确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规定(2014版)》第二条对应《规定(2006年版)第十六条,对试用机构作出了限定。

  3.《规定(2014版)》第三条综合了《规定(2006年版)第三、六、十、十四、十五、十七条内容。因应届毕业生报名时试用期都未满一年,文件中明确应届毕业生需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考虑考生报名之前可能在多个单位试用,文件中明确试用期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累加满一年。同时规定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4.《规定(2014版)》第四条为新增内容。对报名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界定。

  《规定(2014版)》第五条第一、二款对应〈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第二部分内容为新增内容,鼓励临床专业人员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第三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一条;第四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二条,并将原来规定的报考临床类别修改为与试用岗位相对应的类别。

  6.《规定(2014版)》第六条概述部分明确了考生学历审核的有效证明。同时延续了《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关于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得报考的规定。

  (1)《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一)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六条。第1部分增加了研究生和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符合条件允许报考的规定。第2部分明确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依据以及提交学历学位证明的时间点(当年综合笔试前)。第3部分回应2012年“科硕门”事件,明确了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第4部分明确了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

  (2)《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二)款第1至4部分分别对临床、口腔、公卫和中医类别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加以明确。第5部分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第3、4款,新规定明确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本科学历加注专业方向的,不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第6部分明确了2015年9月1日以后专升本的,专业必须相同方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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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三)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八条中对专科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必须是临床医学类专业方可报考,在此时间点之前的,医学类专业即可报考。第2部分对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学历可以报考的条件限定为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第3部分对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学历可以报考的条件限定为2008年12月31日前入学。第4部分明确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专科学历加注专业方向的,不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4)《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四)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对中专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农村医学专业中职学历可以报考。第2部分明确了2000-2010年间入学的卫生保健专业中职学历可以报考。以上两部分人群均限定执业地点。第3部分规定了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部分专业中职学历不得报考。第4部分规定了2007年1月1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职学历不得报考。第5部分对中医、民族医中职学历报考做出了规定。第6和第7部分延续了《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卫生职业高中和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得报考的规定。

  (5)《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五)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七条、第九条中对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除已有执业助理资格升执业级的,其他情形不得报考。第2部分规定了2001年9月1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毕业生不得报考。

  (6)《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六)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四条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报考条件作出了规定。

  (7)《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七)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九条、第十条中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报考规定,简化了描述。

  (8)《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八)款根据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对中国大陆居民持国外学历的报考条件作出了需学历认证的规定。

  7.《规定(2014版)》第七条对应《规定(2006版)》第二十条,对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报考作出了规定。

  8.《规定(2014版)》第八条延续《规定(2006版)》第十九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报考。

  9.《规定(2014版)》第九条为通则,明确了本规定的生效日期。

  三、其他说明

  《规定(2014版)》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共性问题基本上都进行了明确、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尤其是过去几十年来各地在医学教育办学政策执行方面多有不同,甚至有违规办学的情况,本规定不能全部囊括。针对这些特殊情况,考虑社会稳定,经沟通教育部相关司局同意,本规定未能规范的具体情况,由各地的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书面申请,个案个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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