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再次接受培训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暂停执业活动三年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可再试用一年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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