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一定不能予
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两年的
受过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已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