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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