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人身损害之日起
3个月内
6个月内
1年内
2年内
15日内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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