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10年;15年
15年;20年
15年;30年
10年;20年
10年;30年
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