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l0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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