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下列行为中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按规定佩带标牌
未按规定办理校验手续
擅自增加医师人数
擅自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将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E错误;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A错误;床位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B错误;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