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现发生或者
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6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8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急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同时,严格限定了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间,规定报告时限全部为1至2小时。
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