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怀孕期间到医院进
胎儿有严重缺陷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李某患严重高血压,继续妊娠会危及其生命
李某患严重糖尿病,继续妊娠会严重危害其健康
李某有致畸物质接触史
参见《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E选项中所述曾经接触过致畸物质,但未具体说明接触时间、接触剂量以及后果,所以并非一定需要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