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警告
取消执业资格
罚款
降职降薪
通报批评
母婴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