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
警告
吊销执照
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行政或纪律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