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法律机构报告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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