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用量
3日
5日
7天
10天
1月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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