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教师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