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
人身自由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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