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其班主任老师代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
未成年人自己
社会机构代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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