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苏由于在学校一时冲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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