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教师所在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与同事相处不够融洽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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