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
学校
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推迟至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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