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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