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 )。
不承担安全教育职责
不承担自救教育职责
不承担监护职责
不承担保护职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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