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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