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综合素质(小学)-11题五年级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安慰,但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了。
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行为属于自伤行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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