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
给予撤销
宣告作废
永久丧失
公告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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