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盲、聋、哑和弱智儿
党中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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