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
完成任务
量力、自愿
制定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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