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老师打了张军一个耳光致使其左耳鼓膜破裂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幼儿年龄小,他们有特定年龄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犯点小错在所难免,偶尔小调皮更是他们的天性使然,作为老师本应该亲近他们,爱护他们,引导他们,耐心培养他们的行为习惯,如此粗暴地处理,显然有违现代教育理念。不仅伤害孩子的身体,而且会伤害一群孩子幼小的心灵,这种创伤可能会在他们的心灵深处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我ills,这是教师师德缺失与异化的表现。
在此案例中,李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孩子知错改错,切忌不能体罚。如在个别情况下必须采用一定的惩罚手段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惩罚应有原则:教儿童明了规则的意义;使儿童了解规则是公共应遵守的纪律;惩罚不得伤害儿童身体;惩罚不得侮辱儿童的人格;惩罚不得妨害儿童学习;在可能的范围内须尽力顾全名誉;须鼓励儿童勇于改过,引起他们的自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