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1.根据《合同法》,寄送的价目表属于( )。
要约
承诺
协议
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