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有(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