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4.根据标准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暂列金额”款项使用的特点是( )。
监理人有权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控制使用
承包商有权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自主使用
承包商应于工程竣工前使用完毕
可用于支付承包商的索赔
(2)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列金额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签约合同价内约定的暂列金额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够全部获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