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90天
30天
60天
50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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