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2013-6-1所示(时间单位:天),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安排且匀速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10天,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开工日期推迟5天。理由是,已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未通过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安全验收,需要更换主要支撑部件。
[事件2]:由于施工单位人员及材料组织不到位,工程开工后第33天上班时工作F才开始。为确保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单位决定调整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分析,各项未完成工作的赶工费率及可缩短时间见表2013-6-1。
[事件3]:施工总进度计划调整后,工作L按期开工。施工合同约定,工作L需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由于设备到货检验不合格,建设单位进行了退换。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吊装机械台班费损失8万元,L工作拖延9天。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