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后,在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
议上报送建设单位代表,并介绍了项目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会议结束时,建设单位代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起草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以“谁主持会议谁起草”为由,拒绝起草。
[事件2]:基础工程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已隐蔽,但总监理工程师怀疑隐蔽的部位有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将其剥离后重新检验,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事件3]: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拆模后,出现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随后提出了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事件4]: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大跨度屋盖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随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下达了《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为赶工期,施工单位未停工整改仍继续施工。于是,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发出的当天,屋盖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事件5]: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选定甲分包单位承担装饰工程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甲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为了不影响工期,甲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甲分包单位签发了支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