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甲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拟将B、F两项分部工程分别分包给乙、丙施工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单位:d),各项工作匀速进展。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l: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将委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和权限书面告知甲施工单位。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乙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和分包合同等材料,申请批准乙施工单位进场,建设单位将该报审材料转交给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B分部工程的分包合同。B分部工程开工45 d后,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造成乙施工单位停工l5 d,窝工损失合计8万元。修改设计后,B分部工程价款由原来的500万元增加到560万元。甲施工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在30 d内完成剩余工程,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补偿3万元的赶工费,甲施工单位确认了赶工费补偿。
事件3:由于事件2中B分部工程修改设计,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
事件4: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已进场准备安装设备的丙施工单位未经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