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八十的罚款。